今天看到一則讓我很震驚的新聞

曾任工程會副主委的謝姓教授
疑似外遇被妻子委託的徵信社業者破門而入
攝影機拍到他和衣與另一名未穿衣服的女子同床共枕
由於並未抓到兩人通姦的直接證據
這中間的解釋空間就很大啦
謝教授堅稱對方並非他女友
而是喝醉到家裡休息而又只有一張床不得已才會共眠
(嗯比「到賓館借廁所」稍有說服力但都只有三歲小孩才會被騙倒)

就情節而論這新聞無啥特殊之處
此謝教授在爆發此桃色案件前
只在學/政界出名一般人不會認識
至於外遇劈腿這種「全天下男人都會犯的錯」
全民在經歷眾明星、政治人物、運動員為主角的新聞事件洗禮後
早就見怪不怪
所以我到底是在「震驚」什麼?

是——
電視新聞居然播出了現場直擊畫面
影片以紅外線拍攝故呈現偏綠的色澤
鏡頭就這樣堂而皇之地登堂入室
只見一對男女從睡夢中被吵醒
男方臉孔清晰可辨
女方則倉皇地拉著棉被試圖遮掩一絲不掛的身軀
在場其他人都千夫所指不客氣地指責他們
在那一刻
這兩個人毫無人權、尊嚴跟反抗能力

我不否認
在電視上看到如此隱私且真實的影像記錄
確實滿足了我部份的偷窺慾
但接踵而至的是一股罪惡感以及不忍心
沒錯
目前我國刑法白紙黑字定了通姦罪
可是別忘了
影中人究竟有無犯罪事實還待法律定奪
就算有好了
那也是私領域裡的道德及感情瑕疵
與公眾利益有啥關係了?
前幾天有則高僧戴假髮帶女子嗑鍋上賓館的偷拍畫面也上了新聞
相較之下這就攸關信眾權益、社會公理
醜態曝光不但活該還大快人心
我一點都不同情
但謝教授又不是什麼宗教領袖、心靈導師、倫理道德捍衛者
真有偷情也只是對不起他老婆
為什麼就得接受這樣的公審跟凌遲?

別誤會了
敝人並不認為外遇可以被原諒
而基於過往曾有的痛苦經驗
更向來唾棄花心、不忠的男人
但在堅定愛情與婚姻應該忠貞不二的立場的同時
我卻主張通姦除罪化
畢竟
世界上就是有一群不安於室的男女
偏偏這些人又往往不自量力地選擇自我囚禁於婚姻的牢籠
用法律跟刑責去束縛他們
就能免除人性邪惡與貪婪的那一面嗎?
並不會
相反地
只會像謝教授這個案例一樣
把人性的醜陋更加突顯出來

我們不但看到一位學富五車、有高度聲望與地位的學者
狗急跳牆、公然說謊、敢做不敢當
也看到曾在禮堂上宣誓「執子之手與子偕老」的妻子
在抓到丈夫疑似出軌的事證後
竟毫不留情面地任由不堪的畫面在媒體曝光
(料想影像不會是徵信業者或警方主動提供而是來自氣憤難平的老婆)
我真的不懂
是怎樣的深仇大恨
會使人這麼義無反顧地
選擇讓另一個自己曾經愛過的人
身敗名裂?
在我的解讀裡
妻子一定是對老公沒有愛了
才會這麼做
可是假如真的沒有愛了
又何必去在意他對這段婚姻是否忠誠呢?

我之所以支持通姦除罪化
正因為
在感情或說婚姻裡
我在乎跟珍視的
是兩個人彼此的了解、溝通與尊重
這種心靈層次的交流融合真誠而美好
根本不需要用法律加以保護跟限制
一旦其中一人選擇了背棄當年的承諾
這個默契隨之瓦解
再怎麼懲罰他/她
也尋不回婚姻最珍貴的本質
法律該介入離婚後權利義務的歸屬
但在夫妻雙方不能與第三者發生精神與肉體關係這方面
法律根本無從置喙

依媒體所述
謝教授婚前對妻子也曾浪漫地猛烈追求
還因為有過一段婚姻不為她父母接受而在樓下站過一天一夜
但婚後未久便時常夜不歸營
今年五月(也才新婚一年多欸冷得還真快)留下離婚協議書後
就搬離家至被抓姦的小套房另住
顯見夫妻感情不睦已是既成事實
事件爆發後謝在警局直接罵元配「爛人」
也自承這半年來只跟妻子見面三次早就形同陌路
謝某人跟我非親非故我沒必要替他說話
不過換做我是這位謝太太
婚姻已經搞得如危樓一般搖搖欲墜
還抓著它不放浪費自己青春幹嘛?
這種愛人無法持久的花心大蘿蔔有別人要最好
根本沒什麼好不甘心或放不下的
把他弄到臭名滿天下或許滿足了一時的報復欲
長遠看來卻也傷到了自己
讓全台民眾都見識謝某人溫文儒雅下的真面目
好像很過癮
可別忘了大家也同時得知他那位大老婆
是如何地識人不清又得理不饒人

通姦罪一日不除
大家便一日看不清婚姻的本質
有二心者以為不要被抓到就沒問題
無二心者以為在法律的保護傘下便可高枕無憂
但事實上
被法律所禁止的那部份陰暗人性
卻依舊在背地裡生根發芽
然後三天兩頭
就會傳出光怪陸離的抓姦故事、荒唐可笑的判例
跟謝教授這種兩敗俱傷、教人不勝唏噓的醜聞
除了通姦除罪外
我更希望普世陷入愛情的男女不要亂結婚
確實想清楚並徹底了解對方後再作此決定
結了好好經營就不要把離婚列入選項
不過
要做到這點似乎比期待通姦除罪更渺茫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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