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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久很久以前,有兩名婦女為了誰是嬰兒的母親爭執不休,一狀告到縣太爺那兒。縣太爺查了老半天也查不出個所以然來,只好出奇策,提議不如把小孩劈成兩半,一人得一半,這樣最公平了。其中一個母親聽了臉色一白,立刻表示願意把小孩讓給對方。縣太爺撫髯笑道:「妳才是這小孩真正的娘啊。」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三件事:
1. DNA親子鑑定真是偉大的發明
不過現在多半是用來鑑定小孩的爸爸是誰
很少會有小孩生出來搞不清楚誰是媽媽的情況
2. 自古以來清官便難斷家務事
更不要說台灣司法界現在一點都不清
連是非曲直相對分明的刑事案件都可以判得亂七八糟了
何況是公說公有理、婆也說婆有理的家庭齟齬
3. 把對方不擇手段地留在身邊不見得最好
在某些情況下
放手反而是愛一個人的極致表現

藝人賈靜雯的爭女官司前日宣判
法官判她與前夫共同監護梧桐妹
但主要監護人為孫志浩
得知裁定內容後賈靜雯聲明無法接受
並援引先前在美國的訴訟結果
認為台北地方法院的判決不公、有違法理
自己會為爭取女兒的撫養權堅持到底

我不懂法律沒資格評斷法官的判決到底合不合宜
但即使以我的門外漢觀點來看也知道
今天不管怎麼判:監護權給孫、給賈、共同監護
都一定有人會不高興
畢竟假如真的有什麼兩全其美的方法
雙方自己搓湯圓就搓好了
又何必鬧到法院上去
小孩最好的成長環境當然是父母和樂的溫馨家庭
在賈靜雯跟支持者們在哭天搶地控訴司法不公的時候
有否想過
是誰該為梧桐妹未來註定要在不健全的家庭下成長來負責?
真的愛她
當初就不會為愛沖昏頭、懷上這個不在計畫中的孩子
而既然選擇生下她、結婚、組織家庭
就應該與另一半攜手經營讓孩子能夠快樂成長的環境
這些賈靜雯過去一項都沒有做到
現在卻以受害者姿態悍衛著曾經可以理所當然擁有卻拱手讓出的親權
實在很難博取我的同情

我相信承辦這類案件的法官一定覺得很無奈
除非雙方資源差異極度懸殊
否則孩子不管跟誰一定都有利有弊
沒人能斷言到底怎樣才是對這個小孩最好的
基本上要用法律去裁決此種沒有正確答案的訴訟
本來就註定會順了姑意逆了嫂意
而且也沒任何申張正義、替天行道的價值跟意義
說穿了
這些不尊重婚姻、不重視父母親角色的反目夫妻
選擇對簿公堂根本在浪費司法資源
而法院在考量兩造說法與所提出的事證後
勉強作出相對公正的裁決
得到的回應卻又是「不接受」、「抗議不公」、「再上訴」……
真是煩不煩啊這些人
自己搞出的爛攤子麻煩自己收一收好嗎?

我是不了解賈家與孫家各自提出的撫育計畫
不過判決書裡有部份內容確實難以否認
賈靜雯身為長年需要在外地拍戲的演藝人員
母親罹癌無法提供全力協助
與家產雄厚又父母健全的孫志浩比起來
的確相對不適合單獨撫養梧桐妹
人容易自我感覺良好
或以為愛可以克服一切
但是「愛」並不只是狹義地把對方綁在身邊
應該全面性考慮其他可能性
假如另一個天空更美
放手也可以是愛一個人的恰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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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aw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