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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出刊的"LOOK"雜誌裡有篇引人深思的報導
標題是"Gay And Straight Couples Should Have The Right To A Civil Partnership"
內容指出英國有愈來愈多的異性戀者
要求享有目前僅限於同性戀者的"civil partnership"
而非婚姻關係
讀完我上網查了一下何謂"civil partnership"
其法源是英國2004年通過的Civil Partnership Act
它賦予在此關係下的同性伴侶們
與締結婚姻之夫妻完全相同的權利跟義務
包括稅務、退休金、動產及不動產所有權、監護權、繼承權、互相照護的義務等等
而伴侶關係的解除也跟離婚一樣
必須經過一定的法律程序
換言之
"Civil partnership"其實是在同志婚姻還無法為多數人所接受前
一個拐彎抹角承認同性伴侶法律上關係的替代品
它在本質上跟婚姻毫無二致
了解這點之後
我不免覺得那些也想擁有「伴侶權」的異性戀者
實在有點無聊
他們主張「婚姻」連結了太多令人避之唯恐不及的東西
像是盛大婚禮、走紅毯、Mr. & Mrs. XX、男主外女主內etc.
所以即使與伴侶感情穩固也不想結婚
但其實上述都不是必然的啊
申請「伴侶關係」的同性戀者
-只要他們想要-
一樣可以舉辦隆重婚禮
反過來說
要不穿白紗、不請客、不驚動親朋好友默默結婚
完全是個人自由
而男女間彼此權力關係的平等
又怎會因為結不結婚、稱呼對方為"partners"還是"husband and wife"
就有所改變?
"Civil Partnership"跟"civil marriage"的差別
完全存乎一心
硬要咬文嚼字就會覺得它們不一樣
我可以理解同性戀者追求「結婚權」的心理
畢竟遭受長期打壓、歧視之下
那是他們所嚮往的終極勝利
極具指標性意義
但異性戀也吵著要享有「伴侶權」就真的是來亂的了
雖然不認同這些人的訴求
我倒明白那種不很滿意婚姻制度的一切
卻又找不到替代方案的無力感
以台灣現今的法律規範而言
情侶間毫無權利義務關係
管你們交往多久、感情多堅貞、彼此家人相處多融洽
在法律上跟街上擦肩而過的陌生人沒兩樣
諷刺的是
就憑那張薄薄的婚約
反目成仇、形同陌路的怨偶卻依舊是最最親近的
一旦發生什麼事情
配偶才是第一順位的代言人跟繼承者
連血脈相連的直系親屬都比不上
冰冷的法律永遠非黑即白
容忍不了一丁點的模稜兩可
可人類感情上的親疏明明層次細膩
為了符合法律那全有全無的遊戲規則
卻得被迫選邊站
要嘛綁在一起變連體嬰要嘛就什麼都不是
這未免太不符合人性跟現代社會的需求了
有些人因為不想當法律上的「陌生人」、因為怕發生「什麼事」
匆匆進入婚姻卻又無法適應最後兩敗俱傷
另一些人因為畏懼婚姻一買就要買整組、好壞通包的特性
遲遲不敢跨出那一步而終至不歡而散
如果法律上能提供結婚跟不結婚之外的第三種選擇
雙方享有婚姻制度下的部份權利跟負擔部份義務
但又同時保有未婚者的部份自由
那麼對結婚與否看法不一致的情侶們
將不會為了彼此關係的界定搞得那麼緊繃
豈不兩全其美?
我不排拒婚姻
卻不想逼迫別人跟自己結婚
也試著去相信
不願娶妳的男人不代表就是不愛妳
畢竟兩個人會願意走在一起這麼多年
肯定對對方有一定程度的信任跟關愛
這在日常生活互動中隨處都可找到證據
又何必為了僵化的法律而推翻否定所擁有的一切呢?
然而強心針再如何打
總還是有心慌茫然的時刻
是的我也不喜歡婚姻中必然面對的某些部份
可跟我的名字連在一起真有那麼難堪困窘嗎?
關於尋找伴侶
Michelle Williams在同期"LOOK"專訪裡說了一段讓我十分嚮往的話
"Women should never have to settle when it comes to a partner - there has to be more to a guy than that. You want to feel you're on a journey with someone who'll push and pull you further than you would go on your own."
(說到伴侶,女人並不需要找個人定下來,男人對我們的意義不該僅止於此。妳要找的是人生旅程上的同行者,而在他的陪伴推助下,妳將能走得比獨行時更遠。)
真羨慕她能夠如此泰然地以自己為主體啊
倘若能發自內心這樣想
就不會再被感情束縛或意圖去束縛別人
也不需要去在乎彼此法律上是何等身份的問題了
標題是"Gay And Straight Couples Should Have The Right To A Civil Partnership"
內容指出英國有愈來愈多的異性戀者
要求享有目前僅限於同性戀者的"civil partnership"
而非婚姻關係
讀完我上網查了一下何謂"civil partnership"
其法源是英國2004年通過的Civil Partnership Act
它賦予在此關係下的同性伴侶們
與締結婚姻之夫妻完全相同的權利跟義務
包括稅務、退休金、動產及不動產所有權、監護權、繼承權、互相照護的義務等等
而伴侶關係的解除也跟離婚一樣
必須經過一定的法律程序
換言之
"Civil partnership"其實是在同志婚姻還無法為多數人所接受前
一個拐彎抹角承認同性伴侶法律上關係的替代品
它在本質上跟婚姻毫無二致
了解這點之後
我不免覺得那些也想擁有「伴侶權」的異性戀者
實在有點無聊
他們主張「婚姻」連結了太多令人避之唯恐不及的東西
像是盛大婚禮、走紅毯、Mr. & Mrs. XX、男主外女主內etc.
所以即使與伴侶感情穩固也不想結婚
但其實上述都不是必然的啊
申請「伴侶關係」的同性戀者
-只要他們想要-
一樣可以舉辦隆重婚禮
反過來說
要不穿白紗、不請客、不驚動親朋好友默默結婚
完全是個人自由
而男女間彼此權力關係的平等
又怎會因為結不結婚、稱呼對方為"partners"還是"husband and wife"
就有所改變?
"Civil Partnership"跟"civil marriage"的差別
完全存乎一心
硬要咬文嚼字就會覺得它們不一樣
我可以理解同性戀者追求「結婚權」的心理
畢竟遭受長期打壓、歧視之下
那是他們所嚮往的終極勝利
極具指標性意義
但異性戀也吵著要享有「伴侶權」就真的是來亂的了
雖然不認同這些人的訴求
我倒明白那種不很滿意婚姻制度的一切
卻又找不到替代方案的無力感
以台灣現今的法律規範而言
情侶間毫無權利義務關係
管你們交往多久、感情多堅貞、彼此家人相處多融洽
在法律上跟街上擦肩而過的陌生人沒兩樣
諷刺的是
就憑那張薄薄的婚約
反目成仇、形同陌路的怨偶卻依舊是最最親近的
一旦發生什麼事情
配偶才是第一順位的代言人跟繼承者
連血脈相連的直系親屬都比不上
冰冷的法律永遠非黑即白
容忍不了一丁點的模稜兩可
可人類感情上的親疏明明層次細膩
為了符合法律那全有全無的遊戲規則
卻得被迫選邊站
要嘛綁在一起變連體嬰要嘛就什麼都不是
這未免太不符合人性跟現代社會的需求了
有些人因為不想當法律上的「陌生人」、因為怕發生「什麼事」
匆匆進入婚姻卻又無法適應最後兩敗俱傷
另一些人因為畏懼婚姻一買就要買整組、好壞通包的特性
遲遲不敢跨出那一步而終至不歡而散
如果法律上能提供結婚跟不結婚之外的第三種選擇
雙方享有婚姻制度下的部份權利跟負擔部份義務
但又同時保有未婚者的部份自由
那麼對結婚與否看法不一致的情侶們
將不會為了彼此關係的界定搞得那麼緊繃
豈不兩全其美?
我不排拒婚姻
卻不想逼迫別人跟自己結婚
也試著去相信
不願娶妳的男人不代表就是不愛妳
畢竟兩個人會願意走在一起這麼多年
肯定對對方有一定程度的信任跟關愛
這在日常生活互動中隨處都可找到證據
又何必為了僵化的法律而推翻否定所擁有的一切呢?
然而強心針再如何打
總還是有心慌茫然的時刻
是的我也不喜歡婚姻中必然面對的某些部份
可跟我的名字連在一起真有那麼難堪困窘嗎?
關於尋找伴侶
Michelle Williams在同期"LOOK"專訪裡說了一段讓我十分嚮往的話
"Women should never have to settle when it comes to a partner - there has to be more to a guy than that. You want to feel you're on a journey with someone who'll push and pull you further than you would go on your own."
(說到伴侶,女人並不需要找個人定下來,男人對我們的意義不該僅止於此。妳要找的是人生旅程上的同行者,而在他的陪伴推助下,妳將能走得比獨行時更遠。)
真羨慕她能夠如此泰然地以自己為主體啊
倘若能發自內心這樣想
就不會再被感情束縛或意圖去束縛別人
也不需要去在乎彼此法律上是何等身份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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